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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司書第二章

 

F 摩押(二13

  接下來是摩押被控訴,因為與亞捫的淵源(二者聲名狼藉的出身記載於創十九3038)、地理位置(就在亞捫以南、死海正東方),也因為吶喊一字(一14,二2)把神諭連綴在一起。摩押的逆行是污辱以東王的遺骸(字面意思為「審判」,保持阿摩司講究政治性記載正確的一貫作風),一定引起與「兄弟之邦」尖銳的衝突。以色列、猶大、以東曾聯手攻打摩押(王下三69),而保存於摩押石碑上的米沙碑文記有一次由南方來的侵襲,米沙與位居死海南端以東十二公里的以東城市何羅念作戰107

  摩押的罪行觸犯了古代尊重敵軍貴冑屍體的習俗(參:王下九34,耶戶甚至派人厚葬了耶洗別)。焚燒身體是極重的犯罪懲罰(創三十八24;利二十14,二十一9),目的是徹底根除當地的罪惡。武加大譯本將s*i^d[)一字譯為「徹底成灰燼」,他爾根則指控摩押人用粉狀的骨灰作塗料使用。阿摩司的重點又是踐踏人性。不論受害者是基列婦女的未出世嬰兒,或是以東王的屍體(如果掘墓也是他們的罪狀之一,就是指骨骸),都應該以莊重嚴肅的態度來看待。

  此處以火審判(2節)尤其得當,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以牙還牙」(lex talionis)的案例。加略,特別被挑出來作為毀滅對象,可能因為有摩押神 Chemosh 的廟宇,如米沙本人在碑文上所記。廟宇大略位於亞嫩河以北十五公里、死海以東十二公里。摩押的滅亡伴之以喧響與怒氣,由其形容的情景來看,應該是出其不意的來襲,吹角策動部隊、司令官大聲發令(參:何五8,八1;珥二1,三910),攻方與守方混亂糾纏成一團。待戰爭的聲響平息,摩押的法官與其他官員將喪命,以王命償王命。

G 猶大(二45

  審判言詞漸入高潮,如今輪到阿摩司的故鄉猶大了。這段話與前六段有顯著的差別:雖然形式還是一樣,控訴內容已經有顯著改變。這裡指責的不是破壞國際條約或非人道行徑,而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律法,特別是命令他們專一敬拜神,不刻畫偶像的律法。這一項罪與阿摩司譴責的其他罪行一樣,冒犯了耶和華,不過根據他們領受得到的律法(希伯來文 to^ra^)與其具體的應用(律例;希伯來文 h]uqqa{yw;參:申四5),這是只有約民才犯得出的罪。

  隨從虛假,使他們走迷,先知的意思就像和合本所加的虛字,指的是偶像或假神(NIV)。那些刻畫的偶像或是異族神祇的虛假不實,是先知作品常見的主題。耶利米用了「虛空」或「無益」的希伯來文〔heb[el 是傳道書的 Koheleth(傳道者)的主要用字,形容所有仰仗對象錯誤的人;傳一2〕描述它們是不可靠、沒有價值的(例:二5,十15,參:王下十七15)。耶利米在十章14節用「虛假」(希伯來文 s%eqer)強調這一點。拜偶像在猶大不是什麼新聞。阿摩司暗示,在他們列祖RSV「父親」)的行為模式中,彌漫著悖逆的犯罪歷史,但也有神出於愛,致力讓他們忠守盟約的救恩歷史

  阿摩司引述律法的律例、具體規條,可能間接指控破壞條約的同胞,比起破壞「兄弟之約」的推羅還不如(一9)。猶大畢竟不是與兄弟友邦立約,而是與萬王之王立約。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詳述約的條目。猶大背道敬拜偶像的行為,使得他們身列第一級的大叛徒。

  審判的宣告取固定型式,與以東的下場一模一樣(一12),只不過這裡是焚燒全地,而不僅是主要城市而已。阿摩司的主題經文(一2)暗示猶大與耶路撒冷的脆弱:吼叫的獅子就在他們中間。

  本書的詮釋立場認定:所有的言詞儘管有形式上的差異,都出於阿摩司。由於猶大的罪是觸犯律法的拜偶像行為,很多近代註釋學者(例:CooteMaysWolff)將這段對猶大的神諭置於耶利米時代,因為那時剛發現申命記律法,影響了先知的作品。如果討論並且回應這種看法的所有論證,就會使我們偏離最主要的目的:明白現有的阿摩司書經文。只要知道申命記搜集的律例歷史悠久,從下一段對以色列的言詞來看(二6及下),阿摩司對這些律例也很熟悉108。無論學者把申命記成書的日期定在什麼時候,禁止拜偶像無疑從遠古摩西本人就開始了。

  審判猶大的言詞達到其目的: (1) 清楚顯明神的審判絕無沙文心態,找鄰邦的麻煩、卻偏袒自己的約民; (2) 指控的根據從沒有人性的殘酷行徑,轉變為觸犯屬天的啟示; (3) 強調神的選民在這些聖戰、火的審判當中,並不像以往是神的執行者,反而是受害者;甚至連大衛的土地與首府也不能倖免; (4) 指控因著大衛領受的救恩應許(撒下七章)受到最多屬天保護與盟約優惠的國家,替阿摩司(審判北國以色列)的信息重心作好準備;如果猶大都不能豁免,以色列又有什麼逃脫的機率呢?

  這些強烈的審判宣言迴響著神主動出擊的意味。耶和華親自降下火、剪除腐敗的領袖,帶領百姓進入流亡生涯。我們也不該錯過阿摩司給聖經預言帶來的新意。在他以前的審判言詞通常向個人發出(例:以利亞面詢亞哈,王下一12)。阿摩司卻把這些話指向所有國家,顯出公義的耶和華關心國際政治與人類福祉。

  阿摩司為此也創出新的文學體裁。有學者想要證明這些言詞的體裁與用法,與埃及的咒文有關,就是把埃及敵人畫在容器與塑像上,然後在魔法儀式中打得粉碎;不過這種嘗試結果並不令人滿意109。將阿摩司的審判言詞與秋季盟約節慶中咒詛敵人的儀式連在一起,結果也差不多(Reventlow, pp. 5675)。

  阿摩司受到耶和華的呼召與審判異象的激盪(七∼九章),結合了審判言詞──包括了罪的控訴與審判的警告──與神顯現的描述,還特別加上了智慧文學的數目套語,使得先知對列國的控訴毫無反駁餘地。「三番四次」模式是基於一系列已知的罪行,但是只列出最後、也是惡貫滿盈的罪。阿摩司的這種論述法是在表示:懲罰是罪有應得,耶和華是完全公正,而不是狡詐、多變、專橫的神;祂也是完全公義、發出宣判的神。任何有常識(從智慧文學可以推論出)的人,靜心想想,都會看清這一點。

 

108 最近主張列國七神諭的統一性,與阿摩司為其作者的辯護,見 Shalom M. Paul, 'A Literary Reinvestig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 of Amos', ed. by Carvez et al. In De la Torah au Messie, Me*langes H. CazellesParis: 1981, pp. 189204. 亦見 Hammershaimb, pp. 3238, 4346.

109 A. Bentezenm 'The Ritual Background of Amos 12216', OTS, 8, 1950, pp. 8599.

Ⅲ 轉折性的對以色列審判言詞(二616

  這段氣勢磅礡的論述,目標朝向以色列。數目公式語(6節)使得這段話與前面的審判言詞相連,同時阿摩司也打破了固有模式: (1) 控訴篇幅較長、較詳細(6b8節); (2) 列出的罪狀更具體,也反映了以色列的律法背景; (3) 藉著回述神在出埃及時的恩慈供應(911節),先知的控訴因此更形尖銳; (4) 向以色列直接發言:「我也將你們從埃及地領上來」(10節),對其他國家則是用第三人稱; (5) 審判不是吞滅城牆堅壘的火,也不是王室遭放逐;以色列的審判是地震,所以全體人民,包括最勇猛的軍隊(1316節),都只能束手無策。

  這段話猶如一座橋,銜接前面簡短的對列國的宣判,以及自三章\cs161節開始,對以色列的一系列較長的神諭。如此,整本書的重要主題在此引介,呼之欲出: (1) 惡待窮人(67節;參四1,五1112,八46); (2) 因著放蕩與不公正的勾當,致使敬拜腐化(7b8節;參四45,五2124); (3) 濫用他們在出埃及與征服迦南地所得的權益(912節;參三2,九7); (4) 反對神託付給先知的事工(1112節;參三78,七1017,八8,九1)。

A 指控:經濟與宗教壓制(二68

  這一系列言詞的焦點是北國,阿摩斯則更精確地稱之為以色列家(五4,七10;參五6「約瑟家」,因為約瑟是以法蓮與瑪拿西的父親,他們是北國最強大的兩個支派,創四十八822),但是不加形容詞的以色列提醒我們,神的所有子民都在神的律法與審判之下。阿摩司的話也沒有一句能免除猶大的承責(參三1與九7,以色列明顯是指全體子民,而不只是北國)。

  這段經文列出四宗罪,作為審判根據:販賣窮人為奴(6b節)、扭曲弱勢群體應得的公平待遇(7a節)、荒淫無度(7b節)、向遭不幸的人搾取經濟利益(8節)。阿摩司列出四項罪,而沒有像前面指控列國時,只提出最後一項罪,可能是刻意的填滿「三番四次」模式的數目110

  這些逆行的共通點是濫用權力。第一,債權人利用施賄、別人的經濟困境,或是不法證據,把無辜的(或是無罪的,此處為義人的意思)或是欠債的人,以固定錢數出賣(「銀子」前有定冠詞,the silver)。然而所欠的債其實就是一雙鞋那麼不足道,更顯出那些債權人的罪大惡極(6節;參:王下四17,以利沙挽救了阿摩司可以想像得出的一宗悲劇;亦參摩八6,用詞與二6相似,但是重點在買進,而不是賣出)。這些行逕完全違反了律法中對待奴僕的人道精神(出二十一211;耶三十四822);以色列的罪比迦薩(一6)或推羅(一9)還要嚴重,因為他們把同胞當作商品交易111。第二,這群粗野狂傲的人在法庭使出他們所有敗壞的影響力(7a節;參五12),剝奪窮人的尊嚴,視他們如塵土(踐踏,新譯、RSVNIVNEB;比和合本的「垂涎」要好,只要把字根 s%~p 修改為 s%wpLXX 亦採用此讀法),並且阻礙他們尋求公平的權利〔道路是「公正的道路」縮寫,箴十七23(英譯);智慧文學與這節經文的關聯,見於窮人(希伯來文 dal)與困苦人(希伯來文 `@ni^ 或是 `@niwi^m)兩字在賽十2與箴二十二22的平行用法〕。第三,作父親的利用子女要孝順的義務,以及年輕女子無從挺身為自己權益發言的弱點,強硬行使族長權威,竟然與自己的兒媳有染,無視以色列的律法明文禁止這種混亂的性關係(參:利十八15,二十12;申二十二28292327)。這裡不是在講奴隸或是妓女(相反意見:Martin-Achard, ITC, p. 22),因為阿摩司用的是單純的 na`@ra^,年輕婦女或女孩。第四,那些貪得無厭的人,剝削遭遇不幸的人,就是借債的,或是賒欠自己原先為了某些罪名要繳的罰金(參出二十一22;申二十二19)。他們或是把清寒人用來取暖的外袍扣留下來過夜(出二十二25;參:申二十四12),或是恣意花費當償付的罰金,並沒有真正當作償金。

  這些罪行可說是壞得無以名狀,基於三項理由:當地的領袖人物帶頭做壞事,包括那些應該維護正義的眾長老;強迫的性行為違反了神關乎聖潔的律法,因此也就褻瀆了祂的(亦即祂的位格與屬性),沒有尊其為聖(7節);有些犯罪勾當是在分別出來敬拜神的聖所發生的,可見他們的敬拜根本毫無意義,而且由於沒有發揮正義,更是成為可恥的行徑(8節;參五2124)。

 

110 D. L. Christensen, 'The Prosodic Structure of Amos 12', HTR, 67, 1974, pp. 427436; Amsler, pp. 180181; Wolff, p. 168.

111 另一種解釋,見 J. L. Mays, p. 45,認為賣為奴隸與違反了土地交易有關,因為交換鞋是土地轉手的象徵。

B 擴增的控訴:出埃及的屬天恩典(二912

  這些控訴雖然嚴厲,但是先知還沒說完。他又記載神回憶以色列過去,是祂自己的豐盛恩典,他們才能薪火相傳,如此對以色列的責難就更強烈(參:耶二27;何十一14)。由第10節開始,先知直接對以色列人發言,使用第二人稱複數你們,而沒有用前面的「他們」,因此使得雙方的對立更加尖銳。最後(11節)先知設下最後的控訴羅網(12節),以辯論問題作為本段落的結語:「以色列人哪(或「以色列之子啊」),不是這樣麼?」這個問題的措詞只接受一種答案,迫使以色列為自己的判決書畫押。盟約猶如放大鏡,使得以色列所有悖逆、忘恩負義的行徑均無所遁形。

  除滅亞摩利人(9節)先於出埃及(10節): (1) 因為如此便凸顯了土地的恩賜,如今被以色列人的褻瀆污衊到極點; (2) 因為如此提醒阿摩司的聽眾,耶和華毀滅巴勒斯坦早期居民的原因之一,是為了免於約民被誘惑污染(參:書七,亞干的故事); (3) 因為亞摩利人素以過人的高大身材與孔武有力聞名(香柏樹橡樹是標準的威榮象徵;參:賽二1213),所以神的介入看起來更加珍貴(民十三28;申一28,九2)。

  亞摩利人似乎不是專指一個民族,可說是與迦南人同義(參:書二十四811),不過大概是指在猶大疆域,先被征服的迦南地居民,而不是指遍布全地的原有居民。舊亞喀得文以 Amurru 稱呼不同的貝都因(bedouin)游牧部族,可是晚期的亞述與巴比倫記載則以此名稱概指西部,亦即敘利亞──巴勒斯坦區。此處以果子形容神滅絕的徹底(參:王下十九30;賽三十七31),根本沒有生存的機會。盟約之王不僅要剪除亞摩利的人口,也要把他們連根拔起,清除一切植物,讓祂的百姓占領。因此,以色列沒有能夠善用這塊地是他們的羞辱。

  在第10節,耶和華退回一步,簡述出埃及記、民數記、約書亞記的基本信息。然而祂並沒有止於思想那些神蹟奇事的偉妙,因為以色列人太清楚了。這些事蹟詳述於他們的歷史(申二十六59),在更新盟約的時候複述(書二十四113),也在詩篇中稱揚(詩一三六1022)。另外,阿摩司到時候會全力探討出埃及的經歷(三12)。他引述耶和華的話,快速略過出埃及的經歷,提出一個基本、但是常被忽略的恩典:神在他們子孫當中興起先知拿細耳人11節)。

  12. 先知的譴責至此到達高點。以色列人不僅在令他們想起盟約的聖所欺侮軟弱的鄰舍,破壞了約法;他們不僅就在神費心費力為他們贏得的土地上作這些勾當;尤有甚者,他們棄絕了神為了彰顯紀律、傳授新啟示而興起的先知,並且迫使他們妥協立場。

  有關拿細耳人的背景,見參孫的故事(士十三57,十六17),以及律法的規定──禁止喝酒、禁止用剃刀、禁摸死屍(民六18;撒上一1118,二20,可能暗示撒母耳是拿細耳人)。這些嚴謹的舉動象徵特別獻身予神,也有可能為了要人常想起曠野的歲月。

  禁說預言特別令阿摩司關注。他後來力陳,先知的口是不能被堵住的(三78),想要叫先知閉口不言無異於招致審判(七1617)。囑咐一字表示百姓作起事來,好像是他們作主,而不是耶和華作主。但是真先知知道自己是屬天信息的使者,一如耶利米抗拒神的差派時所發現的(一67)。這種強逼拿細耳人與先知事奉的企圖再次令人想起,救恩歷史、神恩慈介入的經過與供應,正好與以色列的罪惡歷史、離經叛道與忘恩負義成為對比(參 Vollmer, pp.2028對這節經文的討論)。

C 審判的宣告:地震(二1316

  看哪,在阿摩司書單單與耶和華的作為相關,發出審判宣告。如果是按照先前神諭的模式,應該是在第78節。第13節是阿摩司書最難解的經文之一。問題在於出現了兩次的關鍵性動詞(希伯來字根是 `wq)。該字不同的譯法有「粉碎」(NIV)、「壓」(和合、RSV)、「重壓」(NASB,邊註也加上「蹣跚」)、「呻吟」或是「作響」(NEB)、「搖撼」(Mays)、「破開」(Wolff)。

  不過,耶和華的審判行動比作裝滿禾捆的車,則清楚無疑。可是那究竟是什麼意思?沒有人能確定;希伯來字根只有在這裡出現。最好的方法是認為裝滿東西的拖車,能把車輪下的任何東西碾碎;或是認為該動詞形容的是車輪在搖搖欲墜的重物壓力下,將地面壓得裂開112

  如果此處描述的是拖車壓碾,那麼臨頭的審判可能是侵襲,一如先前宣告所定的火災、屠殺、流亡。如果是地面裂開,那就是再次提及大家都知道的地震(一1,八8,九14)。

  無論是哪一途徑,審判夾雜著驚慌。是耶和華來臨了;祂點名以色列是祂的敵人,他們的能力(14節)、速度、武器(15節;有關,參:何一57,二18;有關,作為軍事動物,參何十四3)、勇氣(16節;勇士是精挑細選出來的軍人,最精良的部隊;參撒下二十7,二十三822),都沒什麼用處(參:傳九11)。有關耶和華在敵軍陣營激起驚恐的描述,見哈巴谷書第三章與那鴻書三1113。神諭模式貼切地在此結束本段經文,留地方給下面新的體裁與主題。

 

112 H. Gese, 'Kleine Beltra/ge zum Versta/ndnis des Amos Buches', VT, 12, 1962, pp. 417438; H. W. Wolffp. 134)與 Martin-Archard, ITCp. 24)都沿用這種讀法。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