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司書第二章
F 摩押(二1∼3)
接下來是摩押被控訴,因為與亞捫的淵源(二者聲名狼藉的出身記載於創十九30∼38)、地理位置(就在亞捫以南、死海正東方),也因為吶喊一字(一14,二2)把神諭連綴在一起。摩押的逆行是污辱以東王的遺骸(字面意思為「審判」,保持阿摩司講究政治性記載正確的一貫作風),一定引起與「兄弟之邦」尖銳的衝突。以色列、猶大、以東曾聯手攻打摩押(王下三6∼9),而保存於摩押石碑上的米沙碑文記有一次由南方來的侵襲,米沙與位居死海南端以東
摩押的罪行觸犯了古代尊重敵軍貴冑屍體的習俗(參:王下九34,耶戶甚至派人厚葬了耶洗別)。焚燒身體是極重的犯罪懲罰(創三十八24;利二十14,二十一9),目的是徹底根除當地的罪惡。武加大譯本將灰(s*i^d[)一字譯為「徹底成灰燼」,他爾根則指控摩押人用粉狀的骨灰作塗料使用。阿摩司的重點又是踐踏人性。不論受害者是基列婦女的未出世嬰兒,或是以東王的屍體(如果掘墓也是他們的罪狀之一,就是指骨骸),都應該以莊重嚴肅的態度來看待。
此處以火審判(2節)尤其得當,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以牙還牙」(lex talionis)的案例。加略,特別被挑出來作為毀滅對象,可能因為有摩押神 Chemosh 的廟宇,如米沙本人在碑文上所記。廟宇大略位於亞嫩河以北
G 猶大(二4∼5)
審判言詞漸入高潮,如今輪到阿摩司的故鄉猶大了。這段話與前六段有顯著的差別:雖然形式還是一樣,控訴內容已經有顯著改變。這裡指責的不是破壞國際條約或非人道行徑,而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律法,特別是命令他們專一敬拜神,不刻畫偶像的律法。這一項罪與阿摩司譴責的其他罪行一樣,冒犯了耶和華,不過根據他們領受得到的律法(希伯來文 to^ra^)與其具體的應用(律例;希伯來文 h]uqqa{yw;參:申四5),這是只有約民才犯得出的罪。
隨從虛假,使他們走迷,先知的意思就像和合本所加的虛字,指的是偶像或假神(NIV)。那些刻畫的偶像或是異族神祇的虛假不實,是先知作品常見的主題。耶利米用了「虛空」或「無益」的希伯來文〔heb[el 是傳道書的 Koheleth(傳道者)的主要用字,形容所有仰仗對象錯誤的人;傳一2〕描述它們是不可靠、沒有價值的(例:二5,十15,參:王下十七15)。耶利米在十章14節用「虛假」(希伯來文 s%eqer)強調這一點。拜偶像在猶大不是什麼新聞。阿摩司暗示,在他們列祖(RSV「父親」)的行為模式中,彌漫著悖逆的犯罪歷史,但也有神出於愛,致力讓他們忠守盟約的救恩歷史。
阿摩司引述律法的律例、具體規條,可能間接指控破壞條約的同胞,比起破壞「兄弟之約」的推羅還不如(一9)。猶大畢竟不是與兄弟友邦立約,而是與萬王之王立約。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詳述約的條目。猶大背道敬拜偶像的行為,使得他們身列第一級的大叛徒。
審判的宣告取固定型式,與以東的下場一模一樣(一12),只不過這裡是焚燒全地,而不僅是主要城市而已。阿摩司的主題經文(一2)暗示猶大與耶路撒冷的脆弱:吼叫的獅子就在他們中間。
本書的詮釋立場認定:所有的言詞儘管有形式上的差異,都出於阿摩司。由於猶大的罪是觸犯律法的拜偶像行為,很多近代註釋學者(例:Coote、Mays、Wolff)將這段對猶大的神諭置於耶利米時代,因為那時剛發現申命記律法,影響了先知的作品。如果討論並且回應這種看法的所有論證,就會使我們偏離最主要的目的:明白現有的阿摩司書經文。只要知道申命記搜集的律例歷史悠久,從下一段對以色列的言詞來看(二6及下),阿摩司對這些律例也很熟悉108。無論學者把申命記成書的日期定在什麼時候,禁止拜偶像無疑從遠古摩西本人就開始了。
審判猶大的言詞達到其目的: (1) 清楚顯明神的審判絕無沙文心態,找鄰邦的麻煩、卻偏袒自己的約民; (2) 指控的根據從沒有人性的殘酷行徑,轉變為觸犯屬天的啟示; (3) 強調神的選民在這些聖戰、火的審判當中,並不像以往是神的執行者,反而是受害者;甚至連大衛的土地與首府也不能倖免; (4) 指控因著大衛領受的救恩應許(撒下七章)受到最多屬天保護與盟約優惠的國家,替阿摩司(審判北國以色列)的信息重心作好準備;如果猶大都不能豁免,以色列又有什麼逃脫的機率呢?
這些強烈的審判宣言迴響著神主動出擊的意味。耶和華親自降下火、剪除腐敗的領袖,帶領百姓進入流亡生涯。我們也不該錯過阿摩司給聖經預言帶來的新意。在他以前的審判言詞通常向個人發出(例:以利亞面詢亞哈,王下一1∼2)。阿摩司卻把這些話指向所有國家,顯出公義的耶和華關心國際政治與人類福祉。
阿摩司為此也創出新的文學體裁。有學者想要證明這些言詞的體裁與用法,與埃及的咒文有關,就是把埃及敵人畫在容器與塑像上,然後在魔法儀式中打得粉碎;不過這種嘗試結果並不令人滿意109。將阿摩司的審判言詞與秋季盟約節慶中咒詛敵人的儀式連在一起,結果也差不多(Reventlow, pp. 56∼75)。
阿摩司受到耶和華的呼召與審判異象的激盪(七∼九章),結合了審判言詞──包括了罪的控訴與審判的警告──與神顯現的描述,還特別加上了智慧文學的數目套語,使得先知對列國的控訴毫無反駁餘地。「三番四次」模式是基於一系列已知的罪行,但是只列出最後、也是惡貫滿盈的罪。阿摩司的這種論述法是在表示:懲罰是罪有應得,耶和華是完全公正,而不是狡詐、多變、專橫的神;祂也是完全公義、發出宣判的神。任何有常識(從智慧文學可以推論出)的人,靜心想想,都會看清這一點。
108 最近主張列國七神諭的統一性,與阿摩司為其作者的辯護,見 Shalom M.
Paul, 'A Literary Reinvestig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 of Amos', ed. by Carvez et al. In De
Ⅲ 轉折性的對以色列審判言詞(二6∼16)
這段氣勢磅礡的論述,目標朝向以色列。數目公式語(6節)使得這段話與前面的審判言詞相連,同時阿摩司也打破了固有模式: (1) 控訴篇幅較長、較詳細(6b∼8節); (2) 列出的罪狀更具體,也反映了以色列的律法背景; (3) 藉著回述神在出埃及時的恩慈供應(9∼11節),先知的控訴因此更形尖銳; (4) 向以色列直接發言:「我也將你們從埃及地領上來」(10節),對其他國家則是用第三人稱; (5) 審判不是吞滅城牆堅壘的火,也不是王室遭放逐;以色列的審判是地震,所以全體人民,包括最勇猛的軍隊(13∼16節),都只能束手無策。
這段話猶如一座橋,銜接前面簡短的對列國的宣判,以及自三章\cs161節開始,對以色列的一系列較長的神諭。如此,整本書的重要主題在此引介,呼之欲出: (1) 惡待窮人(6∼7節;參四1,五11∼12,八4∼6); (2) 因著放蕩與不公正的勾當,致使敬拜腐化(7b∼8節;參四4∼5,五21∼24); (3) 濫用他們在出埃及與征服迦南地所得的權益(9∼12節;參三2,九7); (4) 反對神託付給先知的事工(11∼12節;參三7∼8,七10∼17,八8,九1)。
A 指控:經濟與宗教壓制(二6∼8)
這一系列言詞的焦點是北國,阿摩斯則更精確地稱之為以色列家(五4,七10;參五6「約瑟家」,因為約瑟是以法蓮與瑪拿西的父親,他們是北國最強大的兩個支派,創四十八8∼22),但是不加形容詞的以色列提醒我們,神的所有子民都在神的律法與審判之下。阿摩司的話也沒有一句能免除猶大的承責(參三1與九7,以色列明顯是指全體子民,而不只是北國)。
這段經文列出四宗罪,作為審判根據:販賣窮人為奴(6b節)、扭曲弱勢群體應得的公平待遇(
這些逆行的共通點是濫用權力。第一,債權人利用施賄、別人的經濟困境,或是不法證據,把無辜的(或是無罪的,此處為義人的意思)或是欠債的人,以固定錢數出賣(「銀子」前有定冠詞,the silver)。然而所欠的債其實就是一雙鞋那麼不足道,更顯出那些債權人的罪大惡極(6節;參:王下四1∼7,以利沙挽救了阿摩司可以想像得出的一宗悲劇;亦參摩八6,用詞與二6相似,但是重點在買進,而不是賣出)。這些行逕完全違反了律法中對待奴僕的人道精神(出二十一2∼11;耶三十四8∼22);以色列的罪比迦薩(一6)或推羅(一9)還要嚴重,因為他們把同胞當作商品交易111。第二,這群粗野狂傲的人在法庭使出他們所有敗壞的影響力(
這些罪行可說是壞得無以名狀,基於三項理由:當地的領袖人物帶頭做壞事,包括那些應該維護正義的眾長老;強迫的性行為違反了神關乎聖潔的律法,因此也就褻瀆了祂的名(亦即祂的位格與屬性),沒有尊其為聖(7節);有些犯罪勾當是在分別出來敬拜神的聖所發生的,可見他們的敬拜根本毫無意義,而且由於沒有發揮正義,更是成為可恥的行徑(8節;參五21∼24)。
110 D. L. Christensen, 'The Prosodic
Structure of Amos 1∼2', HTR, 67, 1974, pp. 427∼436; Amsler, pp. 180∼181;
Wolff, p. 168.
111 另一種解釋,見 J. L. Mays, p. 45,認為賣為奴隸與違反了土地交易有關,因為交換鞋是土地轉手的象徵。
B 擴增的控訴:出埃及的屬天恩典(二9∼12)
這些控訴雖然嚴厲,但是先知還沒說完。他又記載神回憶以色列過去,是祂自己的豐盛恩典,他們才能薪火相傳,如此對以色列的責難就更強烈(參:耶二2∼7;何十一1∼4)。由第10節開始,先知直接對以色列人發言,使用第二人稱複數你們,而沒有用前面的「他們」,因此使得雙方的對立更加尖銳。最後(11節)先知設下最後的控訴羅網(12節),以辯論問題作為本段落的結語:「以色列人哪(或「以色列之子啊」),不是這樣麼?」這個問題的措詞只接受一種答案,迫使以色列為自己的判決書畫押。盟約猶如放大鏡,使得以色列所有悖逆、忘恩負義的行徑均無所遁形。
除滅亞摩利人(9節)先於出埃及(10節): (1) 因為如此便凸顯了土地的恩賜,如今被以色列人的褻瀆污衊到極點; (2) 因為如此提醒阿摩司的聽眾,耶和華毀滅巴勒斯坦早期居民的原因之一,是為了免於約民被誘惑污染(參:書七,亞干的故事); (3) 因為亞摩利人素以過人的高大身材與孔武有力聞名(香柏樹與橡樹是標準的威榮象徵;參:賽二12∼13),所以神的介入看起來更加珍貴(民十三28;申一28,九2)。
亞摩利人似乎不是專指一個民族,可說是與迦南人同義(參:書二十四8、11),不過大概是指在猶大疆域,先被征服的迦南地居民,而不是指遍布全地的原有居民。舊亞喀得文以 Amurru 稱呼不同的貝都因(bedouin)游牧部族,可是晚期的亞述與巴比倫記載則以此名稱概指西部,亦即敘利亞──巴勒斯坦區。此處以果子與根形容神滅絕的徹底(參:王下十九30;賽三十七31),根本沒有生存的機會。盟約之王不僅要剪除亞摩利的人口,也要把他們連根拔起,清除一切植物,讓祂的百姓占領。因此,以色列沒有能夠善用這塊地是他們的羞辱。
在第10節,耶和華退回一步,簡述出埃及記、民數記、約書亞記的基本信息。然而祂並沒有止於思想那些神蹟奇事的偉妙,因為以色列人太清楚了。這些事蹟詳述於他們的歷史(申二十六5∼9),在更新盟約的時候複述(書二十四1∼13),也在詩篇中稱揚(詩一三六10∼22)。另外,阿摩司到時候會全力探討出埃及的經歷(三1∼2)。他引述耶和華的話,快速略過出埃及的經歷,提出一個基本、但是常被忽略的恩典:神在他們子孫當中興起先知與拿細耳人(11節)。
12. 先知的譴責至此到達高點。以色列人不僅在令他們想起盟約的聖所欺侮軟弱的鄰舍,破壞了約法;他們不僅就在神費心費力為他們贏得的土地上作這些勾當;尤有甚者,他們棄絕了神為了彰顯紀律、傳授新啟示而興起的先知,並且迫使他們妥協立場。
有關拿細耳人的背景,見參孫的故事(士十三5、7,十六17),以及律法的規定──禁止喝酒、禁止用剃刀、禁摸死屍(民六1∼8;撒上一11、18,二20,可能暗示撒母耳是拿細耳人)。這些嚴謹的舉動象徵特別獻身予神,也有可能為了要人常想起曠野的歲月。
禁說預言特別令阿摩司關注。他後來力陳,先知的口是不能被堵住的(三7∼8),想要叫先知閉口不言無異於招致審判(七16∼17)。囑咐一字表示百姓作起事來,好像是他們作主,而不是耶和華作主。但是真先知知道自己是屬天信息的使者,一如耶利米抗拒神的差派時所發現的(一6∼7)。這種強逼拿細耳人與先知事奉的企圖再次令人想起,救恩歷史、神恩慈介入的經過與供應,正好與以色列的罪惡歷史、離經叛道與忘恩負義成為對比(參 Vollmer, pp.20∼28對這節經文的討論)。
C 審判的宣告:地震(二13∼16)
看哪,在阿摩司書單單與耶和華的作為相關,發出審判宣告。如果是按照先前神諭的模式,應該是在第7或8節。第13節是阿摩司書最難解的經文之一。問題在於出現了兩次的關鍵性動詞(希伯來字根是 `wq)。該字不同的譯法有「粉碎」(NIV)、「壓」(和合、RSV)、「重壓」(NASB,邊註也加上「蹣跚」)、「呻吟」或是「作響」(NEB)、「搖撼」(Mays)、「破開」(Wolff)。
不過,耶和華的審判行動比作裝滿禾捆的車,則清楚無疑。可是那究竟是什麼意思?沒有人能確定;希伯來字根只有在這裡出現。最好的方法是認為裝滿東西的拖車,能把車輪下的任何東西碾碎;或是認為該動詞形容的是車輪在搖搖欲墜的重物壓力下,將地面壓得裂開112。
如果此處描述的是拖車壓碾,那麼臨頭的審判可能是侵襲,一如先前宣告所定的火災、屠殺、流亡。如果是地面裂開,那就是再次提及大家都知道的地震(一1,八8,九1∼4)。
無論是哪一途徑,審判夾雜著驚慌。是耶和華來臨了;祂點名以色列是祂的敵人,他們的能力(14節)、速度、武器(15節;有關弓,參:何一5、7,二18;有關馬,作為軍事動物,參何十四3)、勇氣(16節;勇士是精挑細選出來的軍人,最精良的部隊;參撒下二十7,二十三8∼22),都沒什麼用處(參:傳九11)。有關耶和華在敵軍陣營激起驚恐的描述,見哈巴谷書第三章與那鴻書三11∼13。神諭模式貼切地在此結束本段經文,留地方給下面新的體裁與主題。
112 H. Gese, 'Kleine Beltra/ge zum Versta/ndnis des Amos Buches', VT,
12, 1962, pp. 417∼438; H. W. Wolff(p. 134)與 Martin-Archard, ITC(p. 24)都沿用這種讀法。
──《丁道爾聖經註釋》